甲、乙签订一份水泥买卖合同,双方约定由甲向乙供货,交货地点在乙单位工地。在交易前双方协商签订仲裁协议。后来,在履行合同过程中,双方对水泥的质量发生争议,于是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下列关于甲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的仲裁员产生的说法,错误的是()。
A、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
B、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
C、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选定
D、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
标准答案:C
答案解析:《仲裁法》第31条规定,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,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,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。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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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一篇:某建设工程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。合同履行期间,总承包商以分包商不具有资质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确认该分包合同无效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(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