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某等3名旅游者报名参加了当地A旅行社组织的“北京六日游”,并签订了旅游合同。但由于人数不足,临时把刘某等3人转给了B旅行社,直到出发当日,刘某才得知。在旅游过程中,又因为B旅行社与当地的接待的C旅行社之间发生了团款纠纷,导致行程中的故宫、颐和园等景点被迫取消,旅游者十分不满。旅游结束后,刘某等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,认为故宫、颐和园是非常重要的景点,这些地方没去等于白去了北京,要求A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。A社辨称,当时已经把刘某3人转给了B社,自己没有赚一分钱,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,完全是由于B社造成的,应向有过错的B社提出。 请问: (1)A旅行社将刘某等人转让给B旅行社的行为合法吗?为什么? (2)A旅行社对责任承担的辩解是否成立?为什么? (3)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游客的赔偿要求应如何处理?
【答案】(1)不合法。因为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。所以,旅行社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。(5) (2)不成立。因为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,根据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特征,由违约方向当事人他方承担违约责任。本案中由于B旅行社的原因给旅游者造成了经济损失,但违约方是该A旅行社,所以应由A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。(5) (3)游客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要求不合理,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根据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》,对擅自改变活动日程,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的违约行为,责令A旅行社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。(5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