甲制造企业于2008年6月份开业,注册资金为500万元,当年发生如下业务 (1)领受工商营业执照、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、税务登记证、生产许可证各一份。 (2)建账时共设置20本营业账簿,其中一本为资金账簿,记载实收资本500万元。另外还设有应收票据备查簿一本。 (3)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2份,共记载采购金额200万元;签订产品销售合同5份,记载销售金额400万元。(4)将自有的价值为13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并签订抵押合同,同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,记载借款金额为100万元,当年发生利息5万元。 (5)接受乙公司委托,加工一批机器零件,并签订了相关协议,规定由乙公司提供原材料,价值为43万元,由甲企业提供辅料,价值为5万元,加工费为7万元。 (6)7月份与丙商场签订租赁协议,约定甲企业在丙商场承租两层用于开设本企业产品专卖店,合同约定租金为180万元。9月份经研究决定解除该租赁合同,后经双方协商,解除了该协议。 (7)用生产过程中废弃的下角料生产特种用品,赠送给残疾人福利机构,签订赠送合同,标明金额为12万元。根据上述资料,计算甲企业2008年共计应缴纳的印花税。
【答案】(1)领受工商营业执照、房屋产权证、土地使用证应按件贴花,税务登记证、生产许可证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。 应纳印花税=3×5=15(元) (2)非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按件贴花,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按记载的资金计税贴花。 应纳印花税=19×5+5000000×0.5‰=2595(元) (3)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=(2000000×2+4000000×5)×0.3‰=7200(元) (4)抵押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合同,所以不贴花。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=1000000×0.05‰=50(元) (5)委托方提供原材料,原材料不计入计税依据。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=(50000+70000)×0.5‰=60(元) (6)无论合同是否兑现,均应计税贴花。 租赁合同应贴印花=1800000×1‰=1800(元) (7)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送给政府、社会福利单位、学校所书立的书据,免征印花税。 该企业2008年应纳印花税合计=15+2595+7200+50+60+1800=11720(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