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外商投资企业, 2008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,销售成本2500万元,销售税金及附加500万元,销售费用1000万元,管理费用800万元,财务费用74万元,投资收益-26万元,营业外支出100万元,账面利润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0 会计师事务所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下列其他资料: (1)投资收益-26万元包括用权益法核算对境内居民公司甲的投资损失26万元; (2)财务费用74万元中,50万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利息支出(该固定资产当年未达到使用状态);24万元为向该企业向其他企业借款9个月用于生产经营的200万元的利息支出,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年利率为9%。 (3)管理费用中,25万元为计提的存货跌价损失准备;60万元为预计负债支出;5万为一项商标权的摊销金额,该商标权为当年以100万元价款向境外企业购买,付款期已到但企业因故尚未支付价款,未做相关涉税处理。 (4)营业外支出100万元中的70万为违约购销合同的罚款支出,10万为诉讼费支出,20万为违反政府规定被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。 (5)检查中发现,该企业在2月接受了一台不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的赠与,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,增值税1.7万元,企业自行支付0.3万元运杂费将该设备运回,当月投入使用,但是企业将该项赠与挂在往来帐上,也没有对该设备计提折旧(该企业设备净残值规定为10%,折旧年限为10年)。 假定该企业在2008年适用25%的企业所得税税率,要求按顺序计算并说明理由: (1)该企业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金额; (2)该企业借款利息的纳税调整金额; (3)该企业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金额; (4)该企业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金额; (5)该企业接受捐赠及设备使用的纳税调整金额; (6)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; (7)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; (8)该企业应扣缴的税款。
【答案】(1)该企业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金额26万元 (2)该企业借款利息的纳税调整金额60.5万元 ①50万元应资本化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; ②向其他企业经营性借款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=200×9%÷12×9=13.5(万元) 该企业经营性利息超支24-13.5=10.5万元 (3)该企业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金额85万元 25万元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和60万元预计负债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,需要进行纳税调整; (4)该企业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金额20万元 ①70万为违约购销合同的罚款支出以及10万为诉讼费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; ②20万违反政府规定被职能部门处罚的罚款支出在所得税前不得扣除。 (5)该企业接受捐赠及设备使用的纳税调整金额11.7-0.9=10.8(万元) ①该企业受赠应条增应纳税所得额10+1.7=11.7(万元) ②该企业当年将设备提取折旧调减应纳税所得额=(11.7+0.3)×(1-10%)÷10÷12×10=0.9(万元) (6)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=0+26+60.5+85+20+10.8=202.3(万元) (7)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 =202.3×25%=50.58(万元) (8)该企业应扣缴的税款15万元 ①扣缴营业税=100×5%=5(万元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