乙企业会计主管离任,由李某接任。李某接任后其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,帮忙安排其女儿任出纳。因财务人员较少,乙企业未设立会计档案机构,李某要求出纳兼管会计档案。一天,反贪局到乙企业调查上任会计主管经济问题,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得到李某同意后,将部分记账凭证和数本账册借给反贪局。由于记账凭证太多,李某要求财会人员将保存满10年的会计凭证销毁。 请问答:(1)李某的女儿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,李某能否安排其任出纳?为什么? (2)出纳能否兼任会计档案? (3)会计档案能否借给反贪局? (4)根据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,会计凭证应保留多少年才能销毁?
【答案】(1)李某不能安排其女儿任出纳。根据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的相关规定,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、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。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。李某作为会计主管人员显然不能让其女儿出任本单位的出纳。 (2)出纳不能兼任会计档案。根据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的规定,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应遵循相互牵制的原则。出纳人员兼管审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费用、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。 (3)会计档案不能借给反贪局。根据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。如有特殊需要,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,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,并办理登记手续。 (4)根据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会计凭证应保留15年才能销毁。